晶体混浊

首页 » 常识 » 预防 » 北京市三中院课题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
TUhjnbcbe - 2025/5/13 16:24:00
如何激活黑色素 https://m.39.net/disease/a_9094258.html

北京三中院课题组I作者

法律适用I来源

导读

本课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课题编号:SPCJR006,立项单位:北京市三中院,课题主持人为北京市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安凤德,课题组成员包括北京市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兆祥、薛强,审委会专职委员次仁卓嘎等,课题主要执笔人:齐晓丹、史智军、王天水。

摘要:

建立类案检索机制,对于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应以争议性、差异性或者新颖性为前提,其构成要素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实质要素即类案的具体识别,形式要素即类案检索报告的组成“板块”。应注重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规范和成果转化,规范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的配套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管理、各地法院的协同处理,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可预期性。

关键词:

类案检索报告制作运用机制

图: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机制研究

(点击可查看原图)

法律适用趋于统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由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的理解差异,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时常出现,不仅有损社会公众对于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亦会对司法公正造成冲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明确“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类案检索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一、法理与实践:类案检索的必要性分析

所谓类案,是指以法律关系、核心事实、举证情况、程序处理、法律适用等作为识别要素,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上述要素相同或相似的,则属同类案件。基于类似案件裁决尺度应当统一的法理,已结类案的裁判规则对待决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故此,在对待决案件作出结论之前,对已有类案进行检索便具有了必要性。

(一)形成裁判者内心确信的要求

已有类案判决是裁判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和结晶,对于其他裁判者的裁判过程和裁判思路具有指引和参考作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待决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其类似的,具有“应当参照”的法律效力,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准立法”的性质。类案检索可以使裁判者站上“前人的肩膀”,从前人经验中寻找解决当下问题的智慧和路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各种智能检索平台的出现,类案检索变得更加广泛和便捷,其萌发于实践的旺盛需求,折射出强大的实践理性。

一方面,类案检索是裁判者破解实践困局的理性选择。法律的稳定性和成文法的局限性,使得法律规则常常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各种新业态和新事物层出不穷,由此产生的纠纷引发越来越旺盛的司法需求,其结果就是涌入法院的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规则滞后的不足,回应社会的司法需求,但裁判者依然会时常面临“法无规定”的窘境。在裁判者不能拒绝裁判的前提下,从类案中寻求启示和参考就成为一种弥补成文法缺陷的理性选择。通过检索类案可以减少由待决案件复杂性、新颖性所带来的审理困惑,缩短法官认知、理解和判断的过程。

另一方面,类案检索是裁判者寻求裁判合理性的“证据性”支撑。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既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要求,也是权责一致原则的内在要求。在司法责任制的约束下,裁判者对案件的审理更加谨慎,追求裁判结果的正确性已经成为裁判者最基本的共性需求。对于经验丰富的裁判者来说,虽然对大部分类型案件的裁判显得驾轻就熟,但仍有部分案件使其在裁判时犹疑不决。通过类案检索可以为裁判者的裁判思路和裁判结果提供生效判决的“证据性”支撑,从而强化其内心确信。对于经验欠缺的裁判者来说,通过研究类案更是理清裁判思路、明确裁判尺度、寻求裁判结果合理性的有效途径。而且,已有类案判决作为一种规则,它既可以约束法官自身肆意妄为,也可以有效抵御外界不当干预,从而为法官提供职业“避风港”。

(二)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要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司法的过程即是法律实践的过程,裁判者通过法律程序将法律规则适用于争讼的双方,以矫正失衡的权利与义务,恢复受损的法律关系。由于法律规则的原则性、社会变化的复杂性、个体案件的特殊性等因素,法官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谓自由裁量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裁判的权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非毫无约束的自由,其行使的规范必须以符合目的正当性、手段的必要性和限制的妥当性作为操作的基准,以保障正当、规范滥用、制裁恣意为具体内容。

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适用上的统一性,进而才能产生统一的裁判尺度,如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努力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同一法院的不同业务庭、同一业务庭的不同合议庭(独任法官)针对同类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通过类案检索做到同类案件同类处理。类案检索与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以及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权等各项机制相互协调配合,有助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司法权从本质上讲是裁判权与判断权,它的根本任务就是在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做出裁决。自立法者而言,立法者制定法律并对法律的指引、评价和预测等功能抱有期望,并对裁判者合理解释和一体适用法律有所期待。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固然与立法的局限相关,但亦与裁判者解释的尺度不一密切相关,自然有悖于立法者的期待。自裁判者而言,裁判标准不统一所映射的裁判尺度多元化的问题,增加了裁判者形成内心裁判确信的难度,使裁判者本身对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自社会公众而言,公正是法律内在的固有价值,而裁判标准统一是实现公正的必要条件。对于同类案件来说,裁判者应适用相同的规则作出基本相同的裁判结果。如果同类案件作出不一样的裁判结果,裁判者应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否则司法的公信将受到极大的损害。程序的公正性和结果的确定性是司法公信的重要支撑,裁判标准不统一情形的出现却破坏了结果的可预期性,从而对司法公信产生不良影响。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对司法公信的负面影响更加明显。建立类案检索机制,对于统一类案裁判标准、维护司法公信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梳理与反思: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的现状

(一)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规则

目前,关于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性的规则指引文件,对类案检索的规定散见于人民法院的各类文件中。就最高人民法院层面而言,年5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将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规定为案件审理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并对类案检索所依托的平台、检索范围、检索结果的运用等进行了规定。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对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上述规则确定了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前提、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检索结果运用的总体框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层面而言,多地提出了建立类案检索机制的要求。如北京市高院发布的《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将类案检索融于裁判尺度统一工作中,从检索条件、检索方法、检索范围以及检索结果应用等方面对类案检索工作进行了规定,其对类案检索方法及顺序的规定对于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辽宁省高院出台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全面提升审判质效的意见(试行)》,明确要求完善类案参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机制。

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层面而言,多地依照上级法院的规定,出台了更具细节的操作性规范。北京市三中院探索制定了《关于开展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条件、类案的判断方法、类案检索的途径、类案检索报告的应用以及类案裁判规则的公布与备案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规范。上海市一中院制作了《强制类案检索报告样式》,重庆市一中院制作了《检索报告普通模板》和《检索报告量刑模板》,将基本案情、检索要点、法条与观点检索情况、案例检索情况、对法律适用及案例检索的分析结论列为检索报告的要素。

(二)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平台

目前,检索平台形成了最高法院平台、地方法院平台和商业平台并存的局面。最高法院平台主要有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信平台等,中国裁判文书网主要目标定位于文书公开平台,目前仍只能实现与字段或句段精确匹配的机械检索功能,尚不具备模糊检索和类案智推功能,对类案的检索主要取决于检索人对案由或关键词的选取。法信平台具备“类案检索”和“同案智推”功能,在“类案检索”板块,提供字段和句段的模糊检索功能,综合使用字段/句段+案由的检索方式,检索效率较高。“同案智推”功能支持通过输入全部案情,系统自动识别案由、案情特征、争议焦点、案件类型等并提取相应标签做关联检索,检索方式较便捷。

地方法院也对类案检索系统的开发进行了探索。例如,北京市高院开发了睿法官系统和办公平台的智能搜索,安徽省高院开展了“类案指引项目”,贵州省高院建立类案裁判标准数据库,重庆市高院建立类案智能专审平台。上述部分技术平台“搜”的功能强大,但类案“匹配”的广度和精度不够,在供需契合度以及平台协调统一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

商业检索平台包括无讼、OpenLaw、北大法宝等。无讼和OpenLaw目前只支持与字段或句段精确匹配的机械检索功能,尚不具备模糊检索和类案智推功能;北大法宝除支持机械检索功能外,还具备智能检索功能,通过输入不超过一千字的检索内容,系统可检索出关联案件,并将结果按照参照级别、文书类型、法院级别等因子进行分组呈示,智能化程度相对较高。

(三)类案检索报告对于待决案件的影响

1.对类案的效力层次与顺序无明确规定,类案检索出现混乱。

从案例来源和形式角度划分,类案涉及的案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其他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其他生效案件;所在地区高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所在地区高院审结的已生效案件;所在地区中院审结的已生效案件、本院审结的已生效案件;其他法院审结的已生效案件,等等。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明确具有“应当参照”适用的地位外,其他案例的效力层次颇存争议。实践中,因欠缺专门的参阅案例库以及检索平台对案例性质缺乏准确标识,裁判者多倾向于检索本院及所属上级法院的生效判决以供办案参考。

2.同一层级的法院之间缺乏协调制约,类案判决易生冲突。

在类案检索中,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的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的办法是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梳理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该办法通过集体研究决策的方式解决本院裁判尺度的差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审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司法裁判中的最高机构,因此,其审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对于全国各级法院均具有约束力,但国内其他同一层级的地方法院之间并不具备这样的约束力。对于不同法院作出的不同尺度的类案判决,因难以查询其他法院在作出类案判决时是否经过内部“集体研究决策”而采用某一裁判尺度,故以本院的“集体研究决策”否决某一可能经过其他法院内部“集体研究决策”的裁判尺度,将不断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三、要件与内容: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前提和构成要素

(一)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前提条件

类案检索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该目的能否实现有赖于类案检索前提条件的明确,即何种情形下需要启动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将类案检索报告的适用对象,界定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具有“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以此为基础,调研组结合司法实践,将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前提条件总结如下。

1.以争议为前提:法律规范应如何适用。

类案检索报告的目的在于解决裁判的分歧和差异,故“争议”的存在是基本前提之一。此处的争议指向的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对于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具有通过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和避免裁判标准不统一的必要性。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是对案件进行妥当性裁判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法律规范的文意和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官、法院时常会出现多种解读,进而使得其在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出现争议。涉及此类亟待明确法律适用规则的案件,有必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2.以差异为前提:类案标准应如何统一。

为了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的目的,自然要求法官知晓已经存在的“先例”,进而再探寻统一的规则,其实现方式依赖于类案的检索和比对。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客观存在,类案检索的结果时常难以得出统一的裁判标准。出现上述情形时需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对于是否适用类案中已有的裁判标准或如何统一裁判标准进行充分阐述。如果对同一类案件的审判有差异不回应,有偏离不释明,又不讲求说理,将会影响判决的说服力和效果。

3.以新颖为前提:裁判尺度应如何确立。

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司法实践中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特征,新类型案件往往存在法律依据的缺失。对新类型案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具有现实必要性,其不仅可以汲取类案的裁判经验,亦可以为该类案件裁判规则的确立提供参考,有利于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确立与统一。

(二)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要素

类案检索报告在构成形式上需要清晰的展现类案检索的过程,突出显示检索结果,其构成要素可以区分为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

1.实质要素:类案的具体识别。

适用类案检索报告中检索案件的裁判规则的前提,是检索案件与待决案件属同类案件,并且其裁判规则对待决案件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要素及标准进行比对筛选出类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有相关规定,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作为了类案判断的识别要素。理论界对于类案比对也进行过研究,代表性观点如下:明确案件事实的法律特性,判断两个案件事实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性质;梳理案件事实、当事人争议以及需要法院判断的主要问题;要结合关键事实、法律关系、案件的争议点、争议法律问题进行判断;在争议问题类似的前提下,关键是把握先例的裁判理由与实质事实。

在上述识别要素中,事实相似性判断是类案识别的重点。卡尔·拉伦兹认为,两个案件的构成要件类似,才能对两个案件作相同评价;同时,其将构成要件定义为与法律对特定问题的评价有关的重要观点。这些构成要件就以事实的方式体现,这种事实在英美判例法中也被称为必要事实,即对于形成判决结论有必要的基础事实。必要事实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性质,故由前案的必要事实推导出来的裁判规则对后案的审判具有拘束力,而其他的非必要事实或假设的事实则没有拘束力。作为识别要素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与法律适用相关的、裁判规则或裁判标准得以确立的主要案件事实,可称为“核心事实”。

调研组认为,应当将核心事实、法律关系及争议法律问题作为基本识别要素。所谓核心事实,正如上文所述,需要待决案件与检索出的案件在基本事实构成要件层面相同或类似,由此才能构成法律关系或争议焦点梳理的基础。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案由层面,待决案件与检索的案件应当相同,因不同的案由项下所决定的审理思路和裁判结果会存在很多差异,如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和时,当事人选择的案由不同将导致法院采取不同的审理重点。所谓争议法律问题,是指在事实构成类似的基础上,待决案件与检索的案件还存在相同的争议焦点,由此才能具有推导出适用统一裁判标准的妥当性。

精准的归纳出待决案件的争议问题,对于有效开展类案检索具有重要意义。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归纳案件争议问题,应当熟练掌握法律关系分析方法和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所谓法律关系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司法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所谓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为归入法、涵摄法,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此外,还需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法院审理案件所处的诉讼程序等因素,综合判断已有生效案件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同类案件以及在裁判规则适用上是否具有可参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二审的审理范围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密切相关。因此,虽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但并不代表二审完全认可一审的全部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我们在开展类案检索时,对此要予以注意。

2.形式要素:类案检索报告的组成“板块”。

(1)待决案件的争议问题。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首先应当明确进行本次类案检索所涉及的争议问题,其不仅是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也是类案检索的关键语句。

(2)类案检索的平台。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等进行类案检索。作为类案检索的重要技术依托,在报告制作中当明确检索的平台名称,以便后续裁判者“复盘”时使用。

(3)类案检索的条件。类案检索的条件应当集中在“类”的角度,即相同或相似,故其检索时应当选取何种要素和要素组合就至关重要。类案检索条件应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其一是案由,将与待决案件相同案由的案件作为优先因素。其二是争议焦点,以争议焦点涉及的关键词或语句进行检索,进而再依据匹配度进行甄别。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亦可以作为检索条件。其三是核心事实,为了最大限度实现类案之间的比对,应当提炼出待决案件的关键事实,再以此为基础以关键词或语句形式进行检索。

(4)检索类案的选取。首先,应遵循一定的先后顺序。一般而言,先要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然后依次是所在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本院经过院级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公布的案例。在上述范围不能查找到类案,可在上级法院、同级法院乃至全国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范围内进一步检索。其次,应选择一定的时间范围。因类案数量可能较为庞大,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近几年的案例。再次,选取的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充分的说理性,能够清晰展示出裁判的法理逻辑和推论过程,其结论具有明显的可证性。最后,注意涵盖不同类别的观点。为了全面、如实的展现类案检索情况,应将不同观点的类案对比呈现,避免选择性的忽略。

(5)检索类案的分析。对于检索出来的类案,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重点分析:一是在当事人举证方面与待决案件是否有重大不同,因为举证是否充分直接影响着裁判结果;二是在诉讼程序上与待决案件是否有重大不同,因为一审、二审和再审案件审理的范围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三是在法律适用上依据的法条是否相同,法律论证的逻辑是否存在冲突或者漏洞;四是必要时可以引述不同学术观点作为理论支撑。

(6)法律适用的结论。裁判标准不统一,既是通过类案检索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类案检索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障碍。面对分歧,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的处理思路与类案的裁判规则进行比对分析,通过甄别在同类案件的不同裁判规则中选择确定一个类案进行参照,并实质否定另一个类案的参照意义。当法官认为类案的裁判规则均不具有参考意义时,应视情况来确定是调整对于待决案件的处理意见还是调整现有类案的裁判规则。

四、机制与目的: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规范和成果转化

(一)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规范

1.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范围:以审判流程和制作主体为基础。

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类案检索逐步成为法院审判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制作类案检索报告是法官进行类案检索的成果化表达,亦成为法官的一项必备技能。将类案检索纳入审判流程,是对现有案例指导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并非所有案件审理的必要环节。一方面,考虑到并非所有的案件均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并非所有的案件均具有制作检索报告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在当前法院受理案件量剧增、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对所有案件均制作类案检索报告不具有现实可行性。类案检索制度中,在法官及助理作为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主体之外,鼓励诉讼当事人提供类案材料,作为法官类案检索以及案件研究的参考,亦有利于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同时也需要注意,诉讼当事人对于类案的搜集必然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故其提供的类案检索报告的参考价值具有局限性,法官在使用时应当谨慎甄别。

2.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程序:以逐级研究和公示备案为规则。

首先,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进行案件评议时对类案检索报告进行说明,提出待决案件的裁判意见。其次,合议庭将待决案件与检索出来的类案进行比对,如能得出一致的裁判结论,则可以根据合议的结果对待决案件做出裁决。如果合议庭认为类案比对有难度、类案裁判标准差异较大或者案件类型新颖、需要明确新的裁判规则时,法官应当列明合议庭的初步处理意见和类案检索报告提交法官会议进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最后,合议庭结合法官会议的意见进行复议或依照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作出最终的裁判结果。针对本院类案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的裁判规则,可以逐级报请上级法院、所在地区高级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责任部门备案,然后将类案裁判规则在法院辖区范围内予以发布。经本院研究讨论无法形成统一裁判意见的,可以采用研讨综述等形式进行整理,并报请上级法院、各地高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解决。

3.类案检索报告的影响力范畴:以表达方式和示范判决为视角。

类案检索的落脚点在于类案参照,即参照类案中的裁判标准对于待决案件作出裁决。在司法裁判中,对于类案参照的表达方式,可分为显性表达和隐形表达。所谓显性表达,是指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类案的遵循以明显能被公众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该种表达一般是通过裁判理由中的论述来表现。所谓隐性表达,其含义与显性表达相反,即法官在裁判案件中虽遵循了类案的裁判规则,但并未以公众可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而是将其裁判规则融入到裁判说理部分,公众通过判决书并不知道裁判者遵循了何种类案。在对于未涉及指导性案例的类案参照中,对于已有类案裁判规则的参照一般都采用了隐性的表达方式。虽然在无制度指引的情况下,不宜将检索类案的处理情况在判决中加以论述,但类案检索报告在必要情况下可对外公开,对当事人进行释明与指引。尤其是对于当事人一方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焦点相同的群体性类案,类案检索报告可以给当事人清晰展示已有同类案件生效判决的处理情况,明确示范判决的指引作用,有助于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4.类案检索报告的辅助性定位:以类案甄别和合理遵循为落点。

类案检索是法官办案的辅助机制,同类案件在先生效判决对待决案件的裁判一般具有参考指引作用,但不能代替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法官对于检索类案的裁判尺度进行遵循的程度,依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需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于待决案件是否遵循已有类案的裁判标准综合分析做出判断。在某些情形下,应允许法官作出与已有类案裁判标准不一致的裁判结果。我国学者认为,偏离类案裁判结果的情形具体可包括:一是待决案件与类案的不同点具有实质重要性,当不同点无法化解且是必要、有重要意义时,此时不同点具有使待决案件突破先前案例的约束的力量。二是社会及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判决可在不同背景下进行解释。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类案中的共性事实发生了变化或者有额外的事实发生,先前判例所确立的裁判规则无法适应司法现状。三是先例的规则存在缺陷,如先例错误、过时、缺少理由或先例之间存在冲突等。因此,法官经分析判断认为已有生效案件的裁判规则不宜用于待决案件的处理,抑或根据社会背景的变化、价值取向的调整,已有的类案裁判标准需要改变时,则不再参照已有类案的裁判规则,但在该种情况下法官应在类案检索报告中进行充分的实质说理和论证。

(二)类案检索报告的成果转化

1.“点”的突破:撰写案例,创设高效力层级的在先类案。

在先类案因其审判或者发布法院的不同而效力不同,这种效力上的差异影响到类案的检索顺序和参照程度。指导性案例因其被赋予的法定身份属于法官在类案审理中应当参照的对象,属于约束力最强的在先类案。地方高院的参阅案例也具有隐性的“刚性”,下级法院的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予以参考。除了上述案例,其他在先类案在参考性上柔性较强。一般来说,如果在层级效力较高的在先案例中能够检索到类案,则无需再扩大范围检索。因此,应鼓励法官在类案检索报告的基础上撰写案例,拓宽案例的择选渠道,由最高人民法院及高级人民法院甄选公布,为之后的类案处理做出更明确的示范及指引,便于提升之后类案检索的效率。

2.“类”的指引:出台文件,定期公布类案的裁判规则。

各级法院针对特定的法律问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研究意见,出台会议纪要或者问题解答等文件,明确疑难法律问题的审判思路,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做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号),针对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等问题给出处理精神及裁判思路。在类案检索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要延续上述发布文件的惯例。此外,还应着重针对典型类案裁判思路形成专门的类案指引性文件,并在各级辖区范围内予以定期化、格式化、体系化的发布,明确裁判规则,进行裁判指引,助力类案检索机制的良性运转以及有效推进。

3.“库”的完善:建立数据库,类案裁判规则整理入库。

在以大数据为依托的信息化时代,应当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和科技手段,使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更加便捷化、系统化和智能化。可以考虑通过以下的路径,加强类案数据库的建设:首先,在现有的裁判文书数据库的基础上,搭建全国法院系统内部的统一的类案专项数据库。各地法院将确立的类案裁判规则上传到数据库,供法官办案时查看和参考。其次,倡导法官将类案检索报告上传到数据库,便于其他法官在类案检索中“复盘”类案规则的确立过程,并可提高类案检索报告的重复利用性,将在先类案检索报告中已经做出的研究成果引入待决案件的检索报告之中。第三,类案数据信息的填报和上传应当要素化、标准化。便于系统管理方通过司法大数据手段,对类案检索中的关键数据及要素进行分析和提取,及时发现司法实践中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更高层面推动法律适用统一问题的有效解决。最后,类案数据库的运行应逐步提升智能化。通过对数据库内的类案进行标签化处理和机器对数据资源的不断整合、分析,在法官办理案件时自动匹配并精准推送类案,实现类案检索从人工检索主导到智能推送主导的转变,便于法官更快捷的制作类案检索报告。

五、保障与监督: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的配套措施

(一)办案规则重构:以适应类案检索制度为导向

类案检索制度系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人们行为方式的变化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其意义不仅仅是工作制度的建立,更是法官办案规则的重构。与传统审判中以找法、适法为主要审判思路的办案方式不同,类案检索制度下法官在找法与适法之间增加了类案检索,以类案检索为纽带来准确适法。因此,需要以适应类案检索制度为导向重构法官的办案规则,通过建章立制、明确规则、出台范例,引导法官形成类案检索习惯,让法官重视类案检索在审判中的作用,规范进行类案检索、识别、参照,并以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案件评议以及案件研究的依据和基础。

(二)专项业务培训:以加强类案检索能力为目标

智能化手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官检索类案提供了便利,但系统智能推送或人工检索到的相似案例是否属于法律上的“类案”,仍然需要法官运用类比推理方法进行理性判断。此时,需要法官对类案与待决案件在争议焦点、核心事实、法律关系等方面进行比对。通过开展以系统操作、个案比对、法律推理为内容的类案检索专项培训,帮助法官及法官助理掌握类案检索及报告制作的基本技能,进而促进类案检索报告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院庭长监督管理:以案件研究制度为媒介

类案检索报告的运用中,类案的研究以及分歧类案的处理,需要借助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以及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来实现。以案件研究制度为媒介对类案检索进行专项监督管理,能够发挥调控及纠错作用。第一,能够督促法官按照要求开展类案检索和制作检索报告,以落实类案检索制度,并形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规制;第二,能够对于类案的适用进行监督,防止法官在个案裁判过程中选择性找寻与自己审判思路相同的类案作为自己判决的支撑,而忽视其他分歧类案,使得类案检索流于形式;第三,能够对类案裁判标准全面的掌控和调整,实现类案裁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案件倒查机制:以重点案件评查为基础

将类案检索情况纳入案件评查机制,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评要素,可对类案检索报告的制作和运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可将因类案裁判标准不统一引发舆情、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件,以及二审法院因一审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而改判发回的案件,作为重点案件评查的对象。对法官类案检索工作的评查应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应当适用类案检索机制的案件,评查法官是否进行了类案检索工作;二是法官进行类案检索工作后,是否根据类案检索结果进行了分类处理,是否在参照过程中出现了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案件评查工作重点在于强化类案检索机制运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法院对于法官办案模式的管理,在法官不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时,不宜仅以该项评查结果作为向法官追责的依据。

小结

开展类案检索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它既是法官在实践中已经逐步养成办案习惯的制度化体现,亦反映了新时代司法需求下对法官办案模式的新要求。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在法官会议制度已趋成熟的基础上,类案检索机制具备有效运行的空间,但仍需通过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及运用机制的完备推动其更加规范、高效的实施。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类案检索机制的运行也有待实务操作中逐步完善及健全,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调整规则、解决问题,最终实现成熟运行、系统化发挥作用的理想状态。类案检索机制对于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也是循序渐进的,由点及面,由个体到群体。通过法官个体进行类案检索实现小范围的裁判标准统一,通过各级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制实现辖区范围的裁判标准统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管理、各地法院的协同处理实现全国范围内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裁判的可预期性。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年第12期

图: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机制研究

(点击可查看原图)

·END·

诉讼攻略

诉讼是心智的博弈

1
查看完整版本: 北京市三中院课题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